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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会转发-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评选沈阳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2017-03-16 15:04 校工会    (点击: )

各基层工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兴东北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的劳动热情和创新潜能,引导广大职工踊跃投身全面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的伟大实践,在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幸福沈阳共同缔造等重点工作中建功立业,市总工会决定,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组织评选沈阳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并召开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拟评选表彰“沈阳五一劳动奖状”50个,“沈阳五一劳动奖章”300名,“工人先锋号”50个。

二、评选条件

沈阳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过区、县(市)、市局级(或相当级别)以上荣誉称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沈阳五一劳动奖状和沈阳五一劳动奖章

1.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重大改革试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沈阳建设,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推进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工人先锋号

企事业一线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窗口、柜台、站、点等业绩突出的。

三、评选程序

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基层工会提名,经所在单位同意,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职代会授权的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评选要求

1.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审查。对机关事业单位候选人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

2.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本岗位任职时间须满两年以上,其他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须满两年以上。

3.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

4.已获得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不重复推荐。

 

     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89723978

                                               校工会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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