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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申诉管理规定
2019-06-06 14:48   校工会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校内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产业、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及校聘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三)不信服学校及下属二级学院、机关部门、附属单位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职工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教职工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与我校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员个人行为等。

第五条 教职工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校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均由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主任委员为学校申诉委员会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九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教职工申诉;

2)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4)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受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人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及其下属二级单位侵害起1年内,或者在学校或下属二级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而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申诉请求;

3.事实与理由;

4.提出申诉的时间;

5.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提请学校申诉委员会进行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如下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受理条件和范围,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申诉人逾期申诉或已有申诉结论仍反复申诉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的3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申诉事项相关部门。申诉人申诉事项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采取书面审查或复查会议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教职工申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其他情况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的,复查结论必须以赞成人数超过学校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七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处理的,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书面通知申诉人和申诉人申诉事项相关部门出席会议并要求双方签字后留存。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复查会议由学校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委托副主任委员组织召集。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复查结论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做出的复查结论必须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申诉人和申诉人申诉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出席复查会议。

第十九条 申诉人在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程序终止。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教职工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诉复查会议程序,并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1)原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2)学校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申诉所诉事项或者做出的处理、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二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申诉所诉事项或者原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学校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结论;

6)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内,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签收。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人难以联系或下落不明,可以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如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继续执行,如学校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申诉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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