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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3-09-16 08:55     (点击: )

(2013年3月30日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校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教育和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及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各单位、部门为选举单位进行选举。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一条 各选举单位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

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全局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0%。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并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选举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或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四条 撤免教代会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经校工会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离职、离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按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一般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0%。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科(专业)相近学院或工作性质相近单位(部门)组建代表团,由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或本单位(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民主管理、“三育人”、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可以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行使教代会职权。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代表团正副团长、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依法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校相关部门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提案工作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通过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条 教代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涉及行政方面事项,经大会通过后由校长签发颁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述和提案,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不定期地组织教代会联席会议、教代会代表开展提案、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他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力。

第三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学院、单位(部门)实行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少于五名;

(二)教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学院、单位(部门)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或教代会制度。若实行教代会制度的,代表名额一般在三十名左右;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四)二级教代会届期为三至五年;

(五)二级教代会教师或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

第四十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院、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就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单位(部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励办法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监督和评议学院、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校、院两级教代会代表及按规定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50%。没有产生主席团,则由所在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应指导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二级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各单位、部门。

第四十四条 产业系统和科技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期废止。本实施细则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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